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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合规管理 | 商务部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指导企业尽快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体系【走出去智库】

蔡开明律师团队 走出去智库CGGT 2021-06-27


走出去智库观察  

4月28日,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0号《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出口经营者建立并完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对自身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并自我监督,对违反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行为,内部合规机制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北京大成总部高级合伙人蔡开明认为,虽然商务部鼓励两用物项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合规机制,但对于从事不同类型管制物项业务的出口经营者,商务部门采取不同的鼓励态度:对于从事军品、核品、以及除商用密码产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外的两用物项进口业务的出口经营者,鼓励其适用《合规指南》建立内部合规体系,而针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经营者的内部合规体系,在现行立法中亦有强制要求。


企业如何按照商务部的最新规定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蔡开明律师团队针对商务部此次公告的分析文章,供关注跨境合规管理的读者参阅。


要 点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虽然《出口管制合规指导意见》及《合规指南》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但商务部明确规定了许可便利和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作为建立出口内部合规机制的激励措施,以激发出口经营者合规建设的积极性。


2、企业应对内部人员的国籍和永久居留权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排查,并对相关人员采取一定合规隔离措施;对外部供应商、访客做好登记和安保措施,建好受控技术和非受控技术、外籍员工和中国员工、外部人员和内部人员之间的合规隔离防火墙。


3、根据美国商务部BIS提出的出口合规计划指导意见,一套完整的出口合规内控管理体系应包括管理层承诺、风险评估、出口许可评估、培训、审计、违规上报及整改措施、记录留存和书面的合规手册等八个要素。我们针对美国ECP八要素和中国《合规指南》九要素进行了逐项对比,对差异进行了分析。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文/蔡开明 阮东辉 陈怡菁 刘红梅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1、前言


2021年4月28日,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简称“商务部安管局”)发布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0号《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简称“《出口管制合规指导意见》”),从拟定政策说明、建立组织机构、全面评估风险、确立审查程序等9个方面对出口经营者建立内部合规制度提出原则性指引,完善了出口经营者内部合规制度的基本要素。同时商务部发布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简称“《合规指南》”),为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提供具体指引和建议,同时兼顾灵活性,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进行调整。


从事出口管制法规定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相关业务的中国企业,应参考商务部《出口管制合规指导意见》及《合规指南》,判断自身出口管制合规风险及合规义务边界,尽快建立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


本文将解读《出口管制合规指导意见》及《合规指南》的出台背景、依据、效力和适用主体,并重点解读《合规指南》所包含的九大合规要素的内容、目的和目前企业普遍采取的实践操作,为企业明确出口管制合规义务边界、如何在业务中落实出口管制相关合规要素提供应对建议。


2、《出口管制合规指导意见》及《合规指南》解读


2.1 出台背景及依据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出口管制法》”),《出口管制法》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行。作为我国出口管制领域第一部全面、统一的单行立法,《出口管制法》将促进和保障我国出口管制工作,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


《出口管制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适时发布有关行业出口管制指南,引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规范经营。因此,商务部安管局作为负责两用物项许可证、出口管制和产业安全的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五条履行发布出口管制指南、指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的职能。


商务部曾于2007年发布第69号公告《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建立内部出口控制机制的指导意见》(简称“《出口管控指导意见》”,具体内容请见附件三),为出口管制企业建立出口管制合规制度提供相关指导意见。此次,商务部安管局响应新时期出口管制工作的要求和中国《出口管制法》的相关规定,在2007年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发布了《出口管制合规指导意见》及《合规指南》。需注意,自2021年第10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出口管控指导意见》失效。


商务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高峰在2021年4月2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中指出,“出台出口管制方面的合规指导性文件,是国际通行做法。商务部希望能够指导出口企业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合规制度,提高出口行为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推动企业健康规范有序的发展。”可见,此次更新指南意见是中国出口管制主管机关推动出口管制立法体系完善、企业合规有序开展出口经营的一大重要举措。


2.2 适用主体


《合规指南》提出,出口经营者(包括高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可参考指南内容,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符合自身实际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可见,出口经营者是本《合规指南》的适用主体。


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统称“管制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根据《出口管制法》的定义,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判断出口业务涉及物项是否受管制,主要从三个维度进行判断:1、该物项是否被列入我国的管制清单、名录或者目录;2、该物项是否属于临时管制物项;以及3、该物项是否属于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且出口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三类风险(危害国家安全;或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或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根据现行立法,从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需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八条:“出口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内部控制机制,并妥善保存有关合同、发票、单据、业务函电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商务部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此外,从事其他管制物项的出口经营者没有强制合规义务。


根据《出口管制合规指导意见》,从事商用密码产品、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经营者,以及为两用物项出口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相关原则和要素,建立相应的内部合规机制。从事两用物项研发、生产等业务的企业、科研院所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导意见相关原则和要素,建立相应的内部合规机制。


由上述规定可见,虽然商务部鼓励两用物项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合规机制,但对于从事不同类型管制物项业务的出口经营者,商务部门采取不同的鼓励态度:对于从事军品、核品、以及除商用密码产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外的两用物项进口业务的出口经营者,鼓励其适用《合规指南》建立内部合规体系,而针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经营者的内部合规体系,在现行立法中亦有强制要求。对于从事1、商用密码产品、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2、为两用物项出口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以及3)两用物项研发、生产的经营者,采取建议其参照适用的鼓励态度。


2.3 建立内部合规机制的必要性


《出口管制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发布出口管制指南的目的为“引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将出口经营者建立内部合规制度作为鼓励性内容,而非强制要求。因此,《出口管制合规指导意见》及《合规指南》本身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效力。 


虽然《出口管制合规指导意见》及《合规指南》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但商务部明确规定了许可便利和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作为建立出口内部合规机制的激励措施,以激发出口经营者合规建设的积极性。《出口管制合规指导意见》指出,商务部将根据内部合规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给予出口经营者相应许可便利。这一举措进一步落实了《出口管制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具有大量出口业务、尤其是出口物项数量、种类较多的经营者来说是一个重要利好。如其违反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规定,但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由于《出口管制法》规定了一系列行政处罚,包括可高达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经营资格等行政处罚措施、以及期限可长达终身的市场禁入处罚。因此,建立内部合规体系属于一种有效的事前风险降低措施。


此外,对于出口经营者而言,《合规指南》中的内容对现行出口管制立法规定有了细化的解释,例如技术出口的方式,对企业理解《出口管制法》中规定的出口经营者相关合规义务的边界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合规指南》具有较强的操作性,通过执行和落实其中的合规九要素,企业可以自行对存量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自查,对增量业务进行事先风险防范,降低业务经营的出口管制风险,保持稳健的出口经营。


出口管制是跨境合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出口管制立法中也有类似出口管制合规计划/体系的软性要求。对于国际化经营的企业来说,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不仅可以适应国际化经营的合规需要,赢得国际商业伙伴的认可和信赖,而且也是企业稳定和扩大海外市场以及融入国际合作竞争的客观要求。如果能够通过同一套合规管理流程和系统,从而兼顾中国法和其他适用法域的合规要求,对企业来说也是内部合规资源的整合优化。


2.4 合规九要素要点解读


根据商务部《出口管制合规指导意见》及《合规指南》,合规良好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包括九个基本要素:一是拟定政策声明,二是建立组织机构,三是全面风险评估,四是确立审查程序,五是制定应急措施,六是开展教育培训,七是完善合规审计,八是保留档案资料,九是编制管理手册。


在本章节,我们将解读九要素的核心要点和目标,并参照实践操作提出我们对各个要素的落地建议。


(一) 拟定政策声明


拟定政策声明是构建企业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的第一步,也是企业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的关键要素之一。企业所有者或最高管理者拟定和签署政策声明,向员工、商业合作伙伴、监管机关以及全社会传达企业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建设的重视和合规意愿,表明企业将遵守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并投入相应的合规资源和支持。


根据《合规指南》,此要素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企业出口管制合规第一责任人,应签署并发布出口管制合规政策声明,申明经营者将严格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高级管理层对内部合规机制的支持态度,以及企业将对出口管制风险进行评估审查,并告知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后果、处罚以及提供相关合规联系人的联系方式。政策声明对内应向全体员工发送,并由全体员工签署出口管制承诺书。《合规指南》也提到,政策声明可向合作伙伴(如供应商、货运代理、分销商、销售代理、合资合作伙伴、技术交流方、其他代理商等)分发声明,宣示本企业的出口管制合规立场。如有必要,可以要求合作伙伴签署出口管制合规承诺书。政策声明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和外部法律变化,及时更新。商务部《合规指南》中提供了企业出口管制合规政策声明以及员工出口管制合规承诺书的示例,请见本文附件一。


实践中,企业一般会发布政策声明和要求员工签署承诺函来实现本要素,例如:北方工业[1]、中兴通讯[2]等中国企业均已在官方发布合规政策声明。一般来说,员工承诺函较容易推动,而政策声明存在高管由于担心签署带来自身责任而不愿意签署政策声明的情况。企业应加强提升高管的出口合规意识,高管作为合规第一负责人,应意识到自身的违规风险要大于普通员工,通过签发合规声明,能够降低高管自身风险,避免企业责任传达至高管个人。对于第三方合作伙伴是否有必要签署合规承诺函,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在交易中的谈判实力、相关商业伙伴的性质和交易的风险评估,综合考虑是否仅向第三方合作伙伴宣贯自身的合规立场还是要求第三方合作伙伴签署合规承诺函。


我们建议:在合规人员草拟出口管制合规政策声明后,由企业高管签署,并向全体员工发送并要求签署确认。该政策可以纳入企业现有的合规管理手册或类似的合规管理一级制度。而第三方合规承诺函应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评估业务风险、商业伙伴的情况以及商业谈判能力,综合考虑是否要求对方签署。


(二) 建立组织机构


建立组织机构,是建立出口管制合规机制的重要前提之一。企业配备充分的合规资源,建立与出口合规风险相适应的合规管理组织机构,能够保障合规制度的落地和执行,为业务开展提供合规支持,并有效降低出口业务的违规风险。


根据《合规指南》,此要素的内容主要包括:设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组织机构,明确主管部门和人员职责、权限。从上至下,出口合规组织管理体系可以包括:1、出口管制合规委员会(由决策层领导);2、出口管制合规部门/出口管制合规岗位;3、各业务单位。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建立相应规模的出口合规组织架构。建立组织机构应强化落实责任,保持合规管理独立性,授予负责出口管制合规的部门和人员与其责任相匹配的权力和权限,发生部门意见冲突时优先考虑合规部门的意见,并加强合规考核评价。


实践中,许多跨国企业已建立了与自身业务规模和出口合规风险像匹配的合规组织架构。以中兴通讯为例,中兴通讯公司建立的出口管制合规组织体系:(1)设立由CEO领导的新的合规管理委员会,使其成为公司内部负责制定和执行出口管制政策和流程的最高机构。任何与受控产品或技术有关的交易、出口及其它业务均应当经过该委员会审核。合规管理委员会对是否执行具体业务活动拥有一票否决权。(2)设立首席出口管制合规官(CECO),全面负责出口管制合规政策和流程的执行与实施,监督与推进全球出口管制合规体系的持续改进。(3)设立法律与合规管理部。作为合规管理委员会的秘书单位,该部门对研发、销售、物流、工程、服务等各个业务环节进行合规管控。


我们建议:在企业已建立的相关法律合规组织架构的基础上,企业可以在合规管理体系中嵌入相关出口合规管理职责,授予特定合规管理人员出口合规管理权限。根据企业出口业务的规模和风险情况,选择:1、设立专门的出口合规管理部门;2、在合规部门内部设立出口合规小组;或3、任命一位出口管制合规官。例如,中兴通讯由于违反美国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规定而被处罚和监管,因此建立了较为全面的合规管理机构,对于没有显著出口合规风险的中小型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合规小组或任命出口管制合规官的方式实现本要素的要求。此外,企业应当确保出口管制合规部门/官具有独立的决策权,在必要的业务流程中加入出口合规审查流程,确保相关业务决策经过出口管制合规部门/官的审批。


(三) 全面风险评估


全面的风险评估是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环节。出口经营者定期对自身可能存在的出口管制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适合自身特点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和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根据《合规指南》,此要素的内容主要包括:出口经营者根据自身组织规模、所处行业、经营方式等情况,对可能面临的出口管制风险进行全面评估,识别易发生违规风险的业务环节,根据风险等级匹配合规资源和审查内容,力求严谨缜密。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经营物项情况、客户情况、技术与研发情况、内部运作情况、出口管制相关信息情况、第三方合作伙伴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等各方面。经营者可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有针对性地建立和更新适合自身特点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和相关组织管理体系,梳理分析可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在风险评估中若有疑问,应及时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或外部专业机构咨询。


对于客户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此次《合规指南》提到需要排查客户是否被列入我国管控名单等禁止或限制交易名单,或被列入联合国的制裁清单。目前中国实施的管制和制裁名单包括商务部的管控名单、不可靠实体清单和外交部制裁名单,以及联合国制裁清单。目前,管控名单、不可靠实体清单还没有列入任何实体或个人,外交部已将50多位实体和个人列入制裁名单,禁止中国企业与其开展业务往来,因此需尤其注意客户情况的排查。


值得注意的是,《合规指南》在全面风险评估要素章节着重强调了技术出口和转让的风险,列举了技术出口(包括视同出口)的风险情形,提出日常经营中的技术交流、传输技术出口、使用电子邮件、电话和传真以及国内外社交软件等电子形式传输技术信息、使用“云”等在线存储模式对软件和技术进行存储或传输均可能构成技术出口,对于企业落实技术出口合规要求有着积极的指导作用。


《合规指南》在技术与研发风险评估中还提到,“梳理从事受控技术相关工作的员工情况,摸排是否可能存在未申请许可证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受控技术的风险和隐患,如有雇用外籍员工从事受控技术相关工作、在贸易展上发布受控技术相关信息等情况,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申请许可证。”这说明企业应对内部人员的国籍和永久居留权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排查,并对相关人员采取一定合规隔离措施;对外部供应商、访客做好登记和安保措施,建好受控技术和非受控技术、外籍员工和中国员工、外部人员和内部人员之间的合规隔离防火墙


出口管制相关信息情况排查是此次新增要求,也是《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二条提出的要求。境外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可能会在申请出口许可证阶段或案件调查过程中要求中国企业提供业务情况信息,其中不限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相关信息,可能会索要企业的内部经营数据和信息。中国企业向境外提供出口管制相关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不得提供。


《合规指南》要求企业选择合规的第三方合作伙伴,体现了将合规义务向下传导的要求。企业应“评估第三方合作伙伴(包括货物承运人、报关代理商、销售代理、研发合作伙伴、金融服务提供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出口清关程序是否完善等。” 


实践中,不同行业的企业面临的风险不同,贸易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关注物项、进口方和目的国的风险评估,高科技企业需关注技术研发、共享、转移和出口风险,而金融机构关注客户和交易本身是否涉及敏感物项违规出口的风险,因此,风险评估的内容、范围和深度通常根据行业特点和业务环节而有所差异。风险评估工作主要针对企业存量业务,涉及大量的文件审阅、业务人员访谈和调查工作,需要企业投入一定的人力资源配合完成。


我们建议:风险评估工作是一项基础的重要工作,是企业搭建合规体系的重要依据。因此,风险评估工作流程一般包括如下:前期的业务人员访谈、填写风险排查问卷、业务系统展示、合作伙伴(包括客户、供应商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排查、业务涉及国别地区排查、企业内部制度及相关问卷审阅等环节,应由企业合规人员和外部顾问共同合作完成本项工作。作为该要素的一部分,应对风险评估工作出具相关报告,在报告中描述风险排查的结果,梳理业务环节中的风险点,例如某项合规流程的缺漏、业务合规边界的判断标准不清晰等,对各个合规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级,确定风险的应对策略和措施。


(四) 确立审查程序


审查程序这一要素旨在为业务部门提供具体的业务操作指引,根据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管制清单等,建立每笔交易的全流程风险审查工作。不同于全面风险评估要素,这一要素针对每笔具体交易中的风险,提供如何审查具体业务风险的方法。


根据《合规指南》,此要素的内容主要包括:出口经营者确立出口审查程序,明确经营过程中哪些特定环节需要实行内部合规控制,通过程序化、制度性管理,杜绝管制物项未经内部审查随意出口。审查要点主要包括:1、签约前审查环节:审查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运输路径等,其中需要关注客户是否存在一些警示性异常行为,例如最终用途是否具备合理性;客户的支付方式是否符合一般的商务习惯;出口运输路线是否合理等(请见本文附件二);2、签订合同环节:设置出口管制合规相关条款,约束交易方遵守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3、申请许可证环节:确定相关交易涉及管制物项或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的,需要依法申请出口许可证;4、履行合同环节:再次筛查交易方情况,防止因禁止或限制交易名单变动引发的违规风险。


《合规指南》确定的审查程序这一要素内容详实、逻辑清晰、给企业提供了实际可落地的指引。其中,“覆盖各种类型交易,针对每一笔交易进行从接触之初至发货后的全流程监管。例如,在提供售后服务、维修、保养等过程中,如涉及新的管制物项(如零部件、软件、技术、服务等)的出口,需要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申请出口许可证”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对物项的更新迭代中涉及新的管制物项出口均需要单笔判断,对于提供产品售后、维护服务的企业来说,需要持续关注业务链条后端的出口合规风险,避免相关交易完成后失去后续合规监管。


此外,值得注意,“企业在获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履行出口合同相关义务。在履行合同环节,需要再次筛查该交易各参与方相关情况,防止因禁止或限制交易名单变动引发的违规风险”,这说明在发货前或者开展具体业务活动前,企业需要对交易相对方进行二次筛查或通过建立系统回溯机制来完成该二次筛查动作,这也对企业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实践中,不同企业的合规流程和侧重点不同,例如金融机构的审查流程主要在于开设账户时对客户开展反恐、反洗钱等领域的筛查,对于生产制造类企业更关于客户的身份和目的国风险,目前大部分企业较难实现合同签订前、业务开展前、业务开展后、后续运维的全流程出口管制审查监控,对于客户身份的二次回溯合规审查和产品后续运维过程中的合规管理可能存在缺漏和不足。


我们建议:我们建议:在完成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企业应选择符合自身风险等级和业务环节的业务审查流程。我们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应根据自身涉及出口的业务情况,搭建出口管制合规系统,并将该系统与企业自身的客户系统、订单/合同管理系统、物料管理系统等相关系统进行结合,将出口管制审查节点、审查程序、审查规则和根据审查结果所采取的后续措施,按照《合规指南》的要求嵌入到上述系统当中,从而做到在出口的全流程中不遗漏《合规指南》的任何关键合规节点;在每一个合规节点的判定上,尽量通过系统进行标准化的判定,减少对人工判定的依赖,降低人为失误风险;在合规审查全流程中,通过系统进行记录和保存,同步做到下述第(八)点保存档案资料要素。


即使特定企业自身条件暂时不允许搭建出口管制合规系统,该等企业也应参照上述流程和建议,制定书面的详细的标准操作流程(SOP),并与相关员工强调应严格执行该等SOP,避免潜在的违规事件。


(五) 制定应急措施


制定应急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自我监管和自我纠正功能,防止企业风险扩大,由企业内部传导至企业外部,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合规指南》,此要素的内容主要包括:出口经营者鼓励员工提高风险意识,设置内部举报途径和可疑事项调查流程,明确启动调查的标准,要求员工在发现可疑订单、可疑客户或可疑行为后及时向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举报,由其开展调查并做出最后决定。出口经营者应确定调查范围、明确调查程序、起草调查报告、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况向举报人通报调查结果,向管理层汇报,并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时,例如发现出口物项应申请出口许可但未申请等行为的,或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发生改变或与合同不符等情形的,应采取紧急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此外,出口经营者可考虑将违规行为识别与补救相关案例纳入出口管制合规培训内容。


实践中,存在企业由于没有及时对内部违规行为自查、举报和纠正,企业对违规结果没有有效的控制机制,导致风险从内部传导至外部,外部监管机构介入调查,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最终企业受到监管机构严厉处罚的案例。


我们建议:企业应把出口管制相关的举报机制和调查程序纳入现行举报和调查体系中,应当保护举报人的身份不被披露,企业内部调查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权限,不受业务部门的干扰,独立作出调查结果和补救措施的决策。需要注意,企业对于应急措施的管理需要在业务前期留好口子,例如在业务洽谈阶段,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相关合同解约、违约情况,以便后续采取相应的纠错措施。


(六) 开展教育培训


开展教育培训的目的在于以清晰、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员工宣贯出口管制合规知识,培养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使员工及时了解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变化、管制清单的更新,熟悉公司出口管制合规制度及操作流程,进而避免在实际业务处理中发生错误,并保障及时发现问题。


根据《合规指南》,此要素的内容主要包括: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涉及不同的培训内容:1、一般员工:宣传出口管制合规概念以及本企业的出口管制合规政策等;2、与出口管制相关的业务部门:增加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相关内容、出口管制合规审查流程、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重点,相关信息系统/筛查工具操作方法等;3、出口管制合规部门:我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政策动向、管制清单,相关国别出口管制法律法规、政策动向、管制清单,国际出口管制合规先进经验借鉴等。


实践中,许多企业已经开展出口管制相关合规培训,根据各个企业实际情况,培训内容、频率及深度有所不同。对于《合规指南》要求的分级培训、定期培训、纳入考核的要求在实践中没有完全落实。 


我们建议:企业应采取分级培训的模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合规人员以及业务人员提供不同内容的培训。此外,企业可以结合当下合规热点事件及经典案例,开展合规宣贯工作,对开展业务及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合规难点进行重点探讨。企业开展合规培训计划的形式可以是丰富多样的,例如:通过线上合规培训小短片的形式为贵司员工提供培训课程、设计培训小测试问卷以及考核标准等,以鲜明、清晰、易懂的形式宣贯合规知识。


(七) 完善合规审计


合规审计的目的是了解和验证出口管制合规体系的有效性,识别内部合规机制运行的薄弱环节,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从而对内部合规机制进行必要的完善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


根据《合规指南》,此要素的内容主要包括:出口经营者定期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合理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审计,评估具体业务流程合规操作的规范性。审计报告应反映内部合规机制运行状况以及整改方向。合规审计可以由企业内部专人进行,也可以聘请外部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包括整体神界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着眼于特定部门(例如销售、生产、采购)或特定出口环节(例如发货、记录保存)等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报告的结果应向管理层汇报,并落实整改、持续跟踪。《合规指南》亦提到企业可以灵活选择内外审计,并提供了审计参考表格。


实践中,由于出口管制合规是一个较新的领域,企业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出口合规内部机制,因此较少执行针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专项审计,往往通过合规审计或整体审计对相关出口业务环节进行审计。


我们建议: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在企业常规内部管理审计体系中加入对出口管制合规体系有效性的审计板块,如经整体审计发现存在出口管制合规高风险信号,再组织安排专项审计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外部审计。


(八) 保留档案资料


准确、全面、有效地保存相关资料档案,有助于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中的记录保存要求,配合主管机关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查询或外部调查,降低因缺失记录证据而导致的违规风险;也有利于企业内部进行合规调查,从而不断完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


根据《合规指南》,此要素的内容主要包括:出口经营者完整、准确保留与出口管制相关的文件,包括出口产品规格、商业交易相关文件、与政府部门沟通情况、客户筛查记录及往来文件、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许可申请文件、许可审批文件、出口项目执行情况、涉及出口管制的规章制度、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管理文件、曾发现的违规问题及处理措施、培训记录和材料、审计报告、国外分包商、客户等来访记录等。对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其他方式的接洽也视情予以记录,并明确相关贸易文件存档程序及保管要求。


此外,需要注意,存档文件如需向境外提供,应当按照《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二条要求进行。因此,对于存档文件的出境,企业内部应制定相关出境审批流程,避免相关文件违规出境风险。


实践中,企业一般通过纸质文件和系统对相关业务文件进行留档,但留档的内容和范围可能存在差异,没有完全落实《合规指南》的要求。


我们建议:关于留档期限,美国法下出口管制相关行政责任的追诉期限为5年,且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 在出口合规计划中建议相关文件留档保存期限为5年,因此美国企业往往会将留档保存期限规定为5年。根据中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由于商务部是出口管制的主管部门,我们建议企业按照《合规指南》中建议的期限(5年)对相关文件留档保存。如果企业希望通过云服务的形式对相关文件进行留档保存,我们建议通过加密方式上传至服务器架设于中国境内的云,避免云共享导致数据违规出境的风险。


(九) 编制管理手册


编制管理手册的目的是便于将合规管理流程通过书面文件进行固化,便于业务人员随时审阅、参考和依据执行。


根据《合规指南》,此要素的内容主要包括:出口经营者编制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管理手册,涵盖前述基本要素规定的内容,包括政策声明、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合规组织机构及相关职责、企业内部出口管制合规政策和制度、管制物项识别和筛查制度、全面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及风险评估结果、出口审查流程及审查重点等,使员工能够通过手册及时了解并有效执行。管理手册可采用纸质或电子版本,内容完整,易于获得,便于执行。


实践中,许多企业已开始或完成相关出口合规管理手册的编写,但手册涵盖的内容、深度以及文本的颗粒度存在差异。


我们建议:根据企业自身风险评估情况,选择编制出口管制管理手册的广度、深度和颗粒度,如经评估企业出口合规风险较小,可以在合规手册中系统性介绍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制度和内部政策,以科普和宣贯出口管制合规意识和知识为主;如经评估企业出口合规风险较大,企业应根据评估风险点,结合业务环节形成颗粒度较细的合规指引,便于业务人员执行。企业应结合《合规指南》风险评估要素,针对高风险业务板块和环节,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标准操作流程(SOP),将出口合规嵌入各个业务节点,并平行开展与制度一致的合规审查程序。


2.5 与2007年版本的异同


总体差异,相较于《出口管控指导意见》,《出口管制合规指导意见》和《合规指南》的相关规定更为具体和详细,现有版本增加了全面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合规审计三个要素,并结合《出口管制法》的规定进行了内容的更新完善。此外,在展现形式上,在《合规指南》中详细规定了“主要内容”、“实施要点”、“示例”等内容,极大充实了2007年《出口管控指导意见》中的相关内容,提高了可操作性和灵活性。以下便针对各要素的具体差异进行对比。


(一) 拟定政策声明:相较于2007年《出口管控指导意见》,在《出口管制合规指导意见》和《合规指南》中


(a) 明确将政策声明定位为“承诺性书面声明”,相较于原先“政策声明”的简单提法更为正式;

(b) 将政策声明签署者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扩充到“最高管理者或主要负责人”,并将这一内容从该段最后的位置提前,强调了政策声明的签署者应属于公司的最高管理层级;

(c) 将政策声明的宣贯范围从企业内部员工,明确扩大到合作伙伴,甚至可以要求员工或合作伙伴签署出口管制合规承诺书;

(d) 新增适时更新的要求,并将其作为实施要点,强调了合规机制的及时更新;

(e) 对政策声明的内容进行了扩充,增加了“阐明出口管制合规的基本目的和重要意义”、“列明违反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的风险和可能受到的处罚”、“提供企业出口管制合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 建立组织机构:相较于2007年《出口管控指导意见》,《出口管制合规指导意见》正文与其差别不大,但在《合规指南》中


(a) 除原则性内容,明确提及了“出口管制合规委员会”、“出口管制合规部门”等合规部门,并对其组织架构、合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进行了详细描述,还对业务单位的合规管理职责进行列举;

(b) 除合规部门和人员的独立要求,还强调了对合规人员的充分授权以及与其他部门利益冲突时的合规事项优先权,并将合规事宜纳入考核激励。


(三) 制定审查程序:相较于2007年《出口管控指导意见》,在《出口管制合规指导意见》和《合规指南》中


(a) 对审查程序进行了明确的流程细化,划分了签约前、订立合同、申请许可、履行合同四个环节;

(b) 对审查的内容进行了非常详尽的细化,对审查程序的各个阶段需要关注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列举;

(c) 通过附件,详细列举了警示性异常行为,供企业作为判断相关风险的参考;

(d) 明确指出了针对不同风险情形的不同审查措施及对应标准,指出了信息系统、数据库等合规工具,便于企业根据业务情况灵活处理各类交易。


(四) 编制管理手册:相较于2007年《出口管控指导意见》,在《出口管制合规指导意见》和《合规指南》中


(a) 强调了合规手册对合规基本要素的全面覆盖;

(b) 扩充了合规手册的相关内容,加入了“政策声明”、“违规行为的报告和处理程序”等内容,使其更具有实用性;

(c) 明确提出了合规手册“易于获得”的公开要求,而不仅局限于对公开形式的列举;

(d) 明确提出了“视情更新”的要求,强调了合规手册需要与时俱进。


(五) 开展教育培训:相较于2007年《出口管控指导意见》,在《出口管制合规指导意见》和《合规指南》中


(a) 提出将出口管制培训列为员工绩效考核的指标,通过抽查考试确保培训效果;

(b) 强调了对于企业不同人员的进行差异化培训的要求,明确列举了对一般人员、与出口管制相关的业务部门、出口管制合规部门的培训内容和培训重点。


(六) 保留资料档案:相较于2007年《出口管控指导意见》,在《出口管制合规指导意见》和《合规指南》中


(a) 详细列举了需要归档的文件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留档资料的范围,为企业留档提供了参考;

(b) 明确提出了定期归档和存档抽查机制,有利于归档制度落地与保障实施;

(c) 明确提出了一般存档年限为五年以上,给予了具体的参考标准;

(d) 特别提及了存档文件的境外传输问题,将其与《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二条相链接,强调了对中国法律的遵守要求。


2.6 与美国BIS出口合规八要素的异同


根据美国商务部BIS提出的出口合规计划(Export Compliance Program, “ECP”)指导意见,一套完整的出口合规内控管理体系应包括管理层承诺、风险评估、出口许可评估、培训、审计、违规上报及整改措施、记录留存和书面的合规手册等八个要素。


我们针对美国ECP八要素和中国《合规指南》九要素进行了逐项对比,并对差异进行了分析,具体请见以下表格。



美国ECP要素规定

与中国《合规指南》相关要素的对比解读

组织架构

美国ECP手册中,虽然未将组织架构作为关键要素,但是在风险评估部分,列出了公司可以设置的出口合规岗位,具体包括:

1. 高级出口经理:担任出口官员的公司高级官员,并负责所有出口交易的最终审批;

2. 出口管理合规计划(EMCP)管理员:负责评估和确保所有出口完全符合美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员工,该员工也可作为与美国政府沟通出口政策和许可证的联系人;

3. 出口管制管理(ECM)团队:负责各要素项下的具体工作;

4. 产品分类工程师:负责对公司商品物项进行分类,该职位需由技术专家担任;

5. 产品部门审批经理:ECM团队成员,每月应参加管理层会议。该员工负责本部门物项分类决定和记录保存要求;

6. 技术出口管理员:负责对公司的技术和软件进行分类及评估其技术(或软件)出口是否需要许可证的人员;

7. 敏感商品和国家出口管理员:负责对公司敏感产品进行分类,监督并跟踪公司所有敏感、高风险商品和/或高风险目的地的出口情况;

8. 出访旅行和外籍工作人员协调员:负责协调和管理境外访问,还负责对外籍本国雇员的内部监督;

9. 出口法律顾问:负责提供出口法律指导的律师。

基本一致,美国ECP对出口管制合规部门/出口管制合规岗位做出了更细致的岗位界定和职能规范。

如企业已根据美国ECP设立了相关合规制度和措施,可较易兼容《合规指南》项下的要求。





合规政策声明/管理层承诺

管理层承诺声明(The Management Commitment Statement)用于和全体员工传达出口合规的重要性以及遵守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的承诺。该声明须每年审查并向全体员工发放,员工须阅读并签字。该声明须纳入ECP手册。公司应与合作方在合同阶段传达该声明,这是与该公司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

声明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对出口管制合规以及投入必要资源的承诺;阐释对出口管制及其保护国家安全与外交利益的基本目的;表明若违反或可能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则不能进行任何销售;强调员工熟悉、遵守出口管制规定的重要性;传达未授权转运的风险;描述违规可能面临的处罚(包括公司及个人);出口合规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基本一致。

如企业已根据美国ECP设立了相关合规制度和措施,可较易兼容《合规指南》项下的要求。


风险评估

应通过区分不同层次的风险评估表(risk matrix),描述低、中、高风险的具体情形及场景。

主要风险及应对机制,包括三大方面:

1. 出口物项:

a) 无证出口(制定确定许可证的流程);

b) 未授权披露敏感信息或受控技术(理解视同出口以及技术管制计划,观看线上培训课程);

c) 为位于美国外的物项提供服务(制定确定许可证的流程);

2. 组织运作:

a) 合规结构不足或缺乏(建立决策制定工具、清单、自动流程、分配职责);

b) 内部沟通不足(制定培训计划和书面标准操作流程、高管参与);

c) 与出口相关服务方关系不良(参考《货运代理指引》、货运文件、审计电子出口信息、自动出口系统(AES)最佳实践);

d) 出口清关程序不足或缺乏(建立出口许可流程);

3. 客户:

a) 未知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制定扫描流程、参考《了解你的客户》、要求最终用途声明、使用《综合扫描清单》(Consolidated Screening List));

b) 不了解转移的风险(Diversion Risk)(使用目的地管控声明、参考《转运的最佳实践》);

c) 违反反抵制法(发现并报告反抵制问题)。

基本一致,中国《合规指南》对技术出口以及第三方合作伙伴的风险评估进一步做出了规定。

如果企业已根据美国ECP进行了风险评估,可参照该风险评估模型依照《合规指南》对自身的中国出口管制风险进行评估。

审查呈现/出口许可评估

建立程序和流程,以使员工在遇到扫描命中、许可证问题、红旗警告等事项时,作出一致、正确的出口决策(如停止、待定、通过某交易等具体操作),主要包含四部分内容:

1. 管辖:包括确定BIS是否有管辖权以及是否适用EAR;

2. 分类:确定出口商品的ECCN,通过技术人员或向原厂商请求相关信息;

3. 决定许可证,根据商品及出口目的地参照EAR判定许可证要求以及可能适用的许可证例外,可以通过制定出口物项及国家决策表格(Item and Country Decision Table)以及内部流程图(Internal Process Flow Chart)落实出口合规要求;

4. 扫描:在出口前扫描美国禁止交易方,包括采取人工或购买自动扫描软件

a) 扫描对象包括对交易各方的扫描,具体范围包括被拒绝人员名单、实体清单、SDN清单、国务院禁运及制裁人员进行扫描;

b) 转移风险检查,偏向于警告事项,并确保交易不涉及表明出口可能被送往不适当的最终用途、最终用户或目的地的异常情况;

c) 最终用途检查,包括受限制的核活动、化学及生化武器活动等以及制裁;

d) 其他,包括反抵制法合规以及其他通用禁令及命令。

中国《合规指南》对此部分命名为确定审查程序。相较于美国ECP,《合规指南》确定审查程序这一要素内容详实、逻辑清晰、给企业提供了实际可落地的指引。

即使企业已根据美国ECP满足了EAR审查程序和流程,仍需根据《合规指南》进一步制定中国出口管制法详细的审查程序和流程。

培训

较好的培训计划应有以下特点:

1. 根据需求提供与实际工作相关的特定知识;

2. 向每位员工传达出口职责;

3. 通过考核使员工对出口培训负责。

此外,培训计划应包括定期审查和修订,以纳入产品和服务、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以及EAR中的变化,并将相关变化及影响传达至每位员工。培训计划还可以根据需求,提供不同层次的培训(例如区分普通员工、有出口合规职责的员工、出口合规团队三个层次,培训要求递进)。

如可行,还可增加针对优秀出口合规实践的奖励机制以及培训结束后的问责机制,或将出口合规培训作为业绩考核的一项要求。

基本一致。

如企业已根据美国ECP设立了相关合规制度和措施,可参考该等体例来制定《中国出口管制法》相关培训课程。


审计

1. 开展内部出口合规审计工作应分多个层级开展,例如对具体单位或职能部门的审计与公司整体审计相结合,并按照具体的时间线定期开展。
合规指引建议公司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公司整体审计。公司整体审计应着重于合规计划的全面评估,例如公司出口许可程序、涉及出口管制的具体物项及相关应对措施、更正措施及其跟踪程序、记录留存实践等,还可能包括针对具体出口交易,以及各个部门如何落实合规程序的审查。
具体单位或职能部门的审计则应当着眼于出口流程中的特定节点,如记录保存或装运程序等,并审查实践操作与合规政策之间的差异。这类审计可以相较于公司整体审计更为频繁地开展。

2. 为确保通过内部审计获得公正评估,合规指引鼓励公司在资源许可的情况下聘用外部专业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3. 审计工作的具体开展流程建议包括:
1)准备阶段,包括确定审计对象(业务部门、人员);设立审计情况跟踪日志;准备审计模板(如访谈问题、交易审查清单、审计报告格式)等;
2)执行阶段,包括收集各个业务部门书面程序;与人员开展访谈;比较分析书面程序与业务实践的差异等;
3)实施阶段,包括出具审计报告,在定稿前与业务部门就细节问题予以敲定;定稿后与业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分享调查结果并提出建议;针对建议提出更正时间线,并跟踪更正措施的实施;在年度内针对更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开展审计;将审计中发现的经验教训融入公司培训计划等。公司应当至少留存五年的审计报告。

4. 合规指引就审计要点应当涵盖的内容予以举例,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方法论的阐述;全部审计对象的列举;客户抽样筛查;合规筛查实践与内部控制措施;发现问题时停止/保留交易的程序;现有许可证与现行法规的一致性;合规政策与现行法规的一致性;各项合规要点的流程;全部出口相关部门的沟通流畅性;以往合规漏洞的纠正情况检测等。

基本一致,美国ECP对审计工作流程做出了更详尽的指导,对审计期限(至少每年一次)的要求更高。

如企业已根据美国ECP设立了相关审计制度,可较易兼容《合规指南》项下的要求。

制定应急措施/违规上报及整改措施

1. 为所有职员指明在潜在违规出口事件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的应急措施,对于公司的出口合规体系而言十分重要的。

2. 确保违规上报系统有效性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管理层的支持。职员只有在理解管理层将违规上报活动作为公司合规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且不会担心因上报违规事件会招致对自身的负面影响时,才会配合上报。

3. 公司应当积极鼓励员工上报潜在违规事件,向员工传达上报潜在违规事件是他们的职责,并采用激励措施(例如,将上报潜在违规事件纳入员工考核、评比范围;公开表扬等)。此外,应当为员工提供匿名举报的机制。

4.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违规上报系统。该系统内容应当被公开,所有公司职员应当熟知该系统,特别是涉及出口的相关人员。
内部及外部违规上报系统应当涵盖的内容包括:潜在违规事件的调查时间线标准、调查范围、具体的调查程序、调查报告的格式要求;当确认违规事件的存在后,向管理层报告违规事件的程序(例如,确保合规管理人员24小时内知悉潜在违规事件的相关程序),纠正措施的记录要求,向管理层、上报人报告调查结果的程序,向管理层报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的程序等。

5. 公司应当建立外部违规上报系统,用于当公司发现违规事件已经发生时向美国政府机关进行情况上报。在美国BIS的执法活动中,一般会对于主动自我披露违规事件的公司减轻相关处罚。

6. 在确认发生违规事件后,公司合规团队首先需要确认违规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并基于确认的根本原因采取整改措施,以确保类似违规事件不会再度发生。公司应当确保相关整改措施能够尽快、有效地实施,并部署相应的监督与测试措施。此外,公司应当将违规事件以及自身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整改措施等,融入公司培训计划。此外,公司应当确保内部有效、严格实施针对违规活动的处罚措施。

基本一致,中国《合规指南》进一步要求:出口经营者可考虑将违规行为识别与补救相关案例纳入出口管制合规培训内容。

如企业已根据美国ECP设立了相关应急措施,可较易兼容《合规指南》项下的要求。

记录留存

1. 公司应当清楚认识并有效识别自身在记录留存方面可能存在的天然障碍。常见障碍一般包括:
1)未能设置有效记录留存系统,例如未建立健全实施程序与相关培训,未有效评估当前和未来的记录存储需求与类型等;
2)未能提供足够的支持,例如资源支持,管理层支持等;
3)未能确保持续有效实施,例如部署过晚,未能设置实施情况跟踪程序及审计等。
在识别了该等障碍后,公司能够有针对性地克服障碍,从而确保有效的记录留存。

2. 根据EAR的要求,公司应当留存自涉美出口或再出口活动的最近日期起五年的记录。

3. 关于记录留存的具体范围,合规指引要求公司结合自身业务情况,根据EAR的要求,设置文件信息留存清单(公司在设置该清单时可以参考合规指引提供的需要予以留存的记录的非尽述清单,以及美国相关部门针对记录留存要求的文件清单)。基于该清单,设置书面流程以确认记录留存工作的相关内容,包括:相关职责人员,留存位置,记录完整性、准确性审查,记录索引创建等。此外,公司应当在内部设置关于记录留存的相关培训。

4. 合规指引建议公司采用电子形式留存记录。但是合规指引同时指出,电子记录的常见问题在于记录的过量与繁冗。因此公司员工应当知悉如何识别关键重要文件,共享、检索文件,妥善处理存储媒介,维护备份系统等。公司应当通过对记录保存系统进行定期审核,确保所有要求的记录都被捕获并正确归档,以便进行有效的检索。
公司还应当有效管理记录丢失的风险,设置信息备份系统,请信息技术专家参与设计电子记录和系统的安全措施,并知悉如何妥当地存储和清除数据,并确保信息系统有足够的能力支持有效的记录管理。

5. 合规指引特别指出出口违规事件常见于与外国主体的非正式技术交流。因此,公司应当特别关注留存与外国主体沟通、来访的相关信息,并同步设置技术管控计划。例如,针对外国主体来访需要留存的相关信息包括来访人姓名、国籍、所属单位、来访日期、来访目的及沟通中涉及的物项、来访过程当中发生的特别事件等。
此外,合规指引还特别指出公司应当妥善留存与政府沟通的全部信息。

所要保存的内容和期限基本一致,中国《合规指南》对保存的内容有更详细的规定,更具指导意义。

如企业已根据美国ECP设立了记录留存措施,较易兼容《合规指南》项下的要求。

书面的合规手册/管理手册

1. 建立合规手册的首要关键点在于获得高级管理人员的支持与协作。合规手册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帮助员工了解自身的具体职责,如何与公司其他部门配合,安全有效加快出口流程,从而在确保出口业务正常运作的情形下,防止以外出口违规事件的发生。公司应当确保合规手册的编写与管理投入了充足的人力与物力。

2. 合规手册的编写应由专门的合规团队引导,并由高级管理人员深度参与。合规手册应当依据公司实际的出口流程编写。合规手册的外观应当正式,以显示其重要性。合规手册的具体内容应当密切结合公司的规模、出口业务情况及公司其他实际情况,并完整涵盖合规指引所提出的各个要素。
公司应当确保所有的员工能够获取合规手册。

3. 此外,合规手册应当显著标注相关负责人联络信息,以便员工就任何合规手册及出口管制问题上有任何问题或相关反馈时,能够与他们联系。相关联络负责人应当清楚知悉自身的职能在合规体系与流程中所产生的作用。

4. 公司应当对合规手册内容定期(建议每年)进行审阅与更新,以确保其与最新进的法律规定相符。

基本一致。

如企业已根据美国ECP编制了合规手册,体例和结构上无需做重大调整,可考虑在每一个章节/合规节点上,加入中国出口管制合规维度。




附件一: 政策声明


出口管制合规政策声明(样例)


公司全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及其他涉及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层将带头学习并遵守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同时要求所有员工遵守各项相关规定,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违规出口。


违反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将给公司和有关个人带来重大损失和严重处罚。违规个人也将面临严重后果,包括纪律处分和/或解聘;触犯法律法规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并持续完善。为确保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将任命XXX 担任公司出口管制合规事务的负责人,设立并完善相关组织机构,负责出口管制合规的管理工作。公司将对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出口管制风险审查。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为公司实现出口管制合规的目标做出努力。如果在工作中对某些交易的合规性或潜在违规行为有任何疑问,请联系XXX(电话:1234556,邮箱:abcd@ef.com)。


本政策声明将适时更新发布并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发放,声明内容将在公司培训中予以体现并将上传到公司网站。


签名:

职务:

21年 月 日


员工出口管制合规承诺书(样例)


我,【员工姓名】,特此确认,本人已于【日期】收到【公司名称】日期为【日期】且由【签署声明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姓名】签署的政策声明,内容涉及【公司名称】遵守出口管制的承诺。我已阅读此项政策声明,并将遵守【公司名称】出口管制合规政策和程序,支持【公司名称】出口管制合规工作。


签名:

职务:

21年 月 日


附件二: 警示性行为参照表(红旗警告)

附件三: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9号-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经营企业建立内部出口控制机制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在从事两用物项和技术研发、生产及进出口企业中,推行建立企业内部出口控制机制。企业出口内控机制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 建立组织架构:企业应负责出口内控机制的组织机构,明确主管部门和人员职责。


(二) 拟定政策声明:企业应拟定政策声明,以此申明企业将把严格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法规作为发展经营战略的重要内容。政策声明对内作为出口控制机制的指导原则,对外可起宣传作用。


(三) 制定审查程序:出口审查程序要明确企业运作过程中哪些特定环节需要实行内部出口控制,通过程序化、制度性管理,杜绝受控物项和技术出口的随意性。


对于出口业务较多的企业,建议建立交易核查系统以应对日常出口交易风险。审查程序涉及的环节主要包括:客户提出需求意向、询价、技术交流、客户录入、立项、签署合同、产品生产、发货、运输、转运以及售后服务等。


审查的要点为:出口物项是否为国家出口管制清单控制物项;物项或技术出口是否符合国家出口管制政策法规;出口国别是否为受联合国制裁国家或其他敏感国家;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是否存在风险;客户的支付方式是否符合一般的商务习惯;出口运输路线是否合理等等。


如果出现了系统报警情况(管制清单、管控名单、敏感国家或被禁限的最终用途),交易应自动中止,需要将交易转交给出口管制合规部门或外部咨询机构进行人工识别;若识别发现是系统错误报警或者企业已取得相应出口或再出口的管制许可后,交易才可继续进行。系统应保留所有交易数据,以便监管机构调查或自我核查。


系统的筛查对象应包括所有由境内转移到境外、提供给境外个人或机构(无论提供行为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和具有特定最终用途的货物、技术或服务,以确定是否需要政府出口或再出口许可证,并在需要时申请相关的许可证。


(四) 编制管理手册:企业通过管理手册在内部普及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使企业工作人员能够利用手册及时了解并有效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管理手册内容通常包括:国家出口控制相关的政策法规概要;企业政策声明、组织机构、审查程序、本企业经营的受控物项或技术、依据全面控制原则可能受控的物项和技术、出口控制审查要点、出口控制要求的各类文件表格、内控机制咨询方式、专(兼)职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国家出口控制相关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企业出口控制工作宣传资料和培训信息、其他内控机制的规章制度、信息等。


(五) 开展教育培训:针对企业实际状况制定培训计划,依次对企业员工进行培训,保证所有与出口活动相关员工接受必要的培训。培训计划安排应以企业员工及时了解国家出口管制政策法规,有效执行企业内部出口控制要求、相关人员能妥善处理出口管制问题为目的;可视企业实际状况定期、不定期进行培训,亦可采取网上培训等形式开展;培训活动可由企业内部人员独立进行,或可邀请政府主管部门官员或专家学者进行授课;企业内控机制专(兼)职人员应尽可能性定期参加政府主办的各类出口管制政策发布、培训或研讨活动。


(六) 保留资料档案:完整、准确保留与出口控制相关的文件。这类文件应包括:出口记录;与政府部门沟通情况;客户信息及往来文件;许可申请文件;许可审批文件以及出口项目执行情况等。应对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其他方式的接洽予以纪要,并明确相关贸易文件存档程序及保管要求。此外,企业应结合已有的内部规章,对内控机制的运作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内控机制的有效执行。 


脚注:

1.http://norinco.norincogroup.com.cn/art/2018/9/18/art_5356_130488.html


2.https://www.zte.com.cn/china/about/trust-center/Legal-and-Compliance/Export-Control-Compliance/202010091028





专家介绍


■蔡开明 中美贸易合规专家


蔡开明律师从事跨境合规、出口管制、经济制裁、数据保护、国际贸易救济、跨境投资与并购等相关业务。


蔡律师目前担任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及中国国际商会(CCOIC)经贸摩擦专家委员会副主任、CCPIT海外常年美国地区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顾问、中国轻工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顾问、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顾问、石家庄仲裁委仲裁员、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专家。


蔡开明律师的客户包括中国贸促会、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浙江省商务厅、上海商委、中兴通讯、招商局集团、腾讯、联想、阿里巴巴、小米、京东方、传音手机、华大基因、北方工业、中科曙光、锐捷网络、齐鲁制药、辽港集团、渤海银行、中广核陆丰核电有限公司、安塞乐米塔尔、葛洲坝集团、佳通轮胎、三峡国际、菜鸟物流、安克科技、华泰证劵、渤海银行等,其专业表现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蔡律师带领团队向中国商务部提交了对《出口管制法》(草案)的立法建议,部分建议被采纳后体现于正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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